广西诚信工程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医院信息化建设 (项目编号LZZC2024-G3-240159-GXCX)的质疑答复(二)

发布时间: 2024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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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略)

地址:**市三中路39号凯凌大厦2栋10-6号

法定代表人:(略)

委托代理人:(略)

电话:(略)

我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收到贵公司由委托代理人(略)递交关于医院信息化建设项目(LZZC2024-G3-240159-GXCX)质疑函原件。我公司及时向采购人汇报并进行了认真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第四章 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三、评标标准“②F2:技术得分,满分为70分中重要条款响应情况根据各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技术要求”中标注●符号的重要条款,全部满足的得16分;每负偏离一项少得0.5分对标注●符号的重要技术条款需提供截图材料进行证明的,若未提供则视为该条负偏离。注:若投标人自己填写的参数存在虚假响应,误导评委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其为弄虚作假谋取中标直接取消其投标及中标资格。评标分值16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中华人民**国招投标法》有关法律规定。

事实依据:依据招标文件中第三章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正文的“2.7“实质(略)招标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投标无效的条款,或者不能(略),或者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2.10“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是指采购需求中的不属于“实质性要求”的条款。”因此重要条款不能作为评分标准,只能作为符合性检查的条件。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2、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质疑(略):经核实,招标文件“投标(略).7“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投标无效的条款,或者不能(略),或者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存在表述错误,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的条款为重要技术条款,而非实质性要求。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做出更正,详见更正公告和更正后的招标文件。

质疑事项2:第四章 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三、评标标准“②F2:技术得分,满分为70分中2一般性条款响应情况根据各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技术要求”中未标注●符号的一般性条款,全部满足的得16分,每负偏离一项少得0.2分。注:若投标人自己填写的参数存在虚假响应,误导评委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其为弄虚作假谋取中标直接取消其投标及中标资格。分值16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中华人民**国招投标法》有关法律规定。

事实依据: 依据招标文件中第三章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正文的“2.7“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投标无效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2.10“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是指采购需求中的不属于“实质性要求”的条款。”因此重要条款不能作为评分标准,只能作为符合性检查的条件。且招标文件编制未明确标注序号,无法区分,以段落还是章节或者是其他进行区分,从而导致编制投标文件和评审阶段理解达到不一致。且分数高达16分,而未标注“●”的条款根据评分要求每负偏离一项少得0.2分,采购需求多段落多类型,无法区分,同时依据招标文件中第三章3.18中要求的商务要求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0项。技术要求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32项。分值无法均分且不明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2、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质疑事项2答复:经核实,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关于招标文件编制未明确标注序号,无法区分,以段落还是章节或者是其他进行区分,从而导致编制投标文件和评审阶段理解达到不一致等情况确实存在,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现对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的条款段落进行了调整更正,对第四章 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三、评标标准“②F2:技术得分,满分为70分中2一般性条款响应情况评分进行删除,评分办法做相应更改,详见更正公告和更正后的招标文件。

质疑事项3: 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三、评标标准“②F2:技术得分,满分为70分中3产品自主研发能力智慧医疗产品成熟度及自主研发能力高,越利于本项目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信息化建设质量,为考察投标人所投相关的产品的成熟度及自主研发能力,通过对投标人所投以下23类系统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情况进行评价:(1)门诊医生工作站系统;(2)门诊电子病历信息系统;(3)住院医生工作站系统;(4)住院电子病历信息系统;(5)临床知识库系统;(6)门诊护士分诊台;(7)住院护士工作站系统;(8)护理病历信息系统;(9)移动护理信息系统;(10)门急诊输液管理系统;(11)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12)医学影像传输与归档信息系统;(13)手术管理系统;(14)血库信息管理系统;(15)抗菌药物管理系统;(16)合理用药检测系统; (17)处方点评管理系统;(18)病历质控管理软件;(19)医务管理系统;(20)病案首页质控管理系统;(21)DRGs数据管理分析系统;(22)危急值管理系统;(23)HL7引擎软件。每提供1个自主知识产权证明得1分,满分23分。评审依据:要求提供自主知识产权证明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且该证书为投标人原始取得或经授权代理方式取得,知识产权证书名称应能直观体现与相应系统对应,但每个系统最多只能对应一个知识产权,投标人需提供知识产权对应说明,否则不得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中华人民**国招投标法》有关法律规定。

事实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三、评标标准“②F2:技术得分,满分为70分中3产品自主研发能力智慧医疗产品成熟度及自主研发能力高,越利于本项目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信息化建设质量,为考察投标人所投相关的产品的成熟度及自主研发能力,通过对投标人所投以下23类系统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情况进行评价:(1)门诊医生工作站系统;(2)门诊电子病历信息系统;(3)住院医生工作站系统;(4)住院电子病历信息系统;(5)临床知识库系统;(6)门诊护士分诊台;(7)住院护士工作站系统;(8)护理病历信息系统;(9)移动护理信息系统;(10)门急诊输液管理系统;(11)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12)医学影像传输与归档信息系统;(13)手术管理系统;(14)血库信息管理系统;(15)抗菌药物管理系统;(16)合理用药检测系统;(17)处方点评管理系统;(18)病历质控管理软件;(19)医务管理系统;(20)病案首页质控管理系统;(21)DRGs数据管理分析系统;(22)危急值管理系统;(23)HL7引擎软件。每提供1个自主知识产权证明得1分,满分23分。评审依据:要求提供自主知识产权证明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且该证书为投标人原始取得或经授权代理方式取得,知识产权证书名称应能直观体现与相应系统对应,但每个系统最多只能对应一个知识产权,投标人需提供知识产权对应说明,否则不得分。”中评分要求中第(23)HL7引擎软件整个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并未有该采购需求,不能拿此项作为评分标准。且采购需求中设计61个产品,评分标注中单独列明的23个产品证书,不符合采购需求,具有单独或者指定品牌或生产厂家做为加分优势。版权查询渠道https://register.c copyright. com . cn/query. html 。

法律依据: 1、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2、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3、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2017)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事项3答复: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8〕20号)要求医疗机构“(三)推进系统整合和互联互通。医疗机构在进行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要注意顶层设计、统筹推进,加强医院信息平台建设,使分布在不同部门的不同信息系统由分散到整合再到嵌合融合,逐步解决信息孤岛、信息烟囱问题,最终形成基于平台的整体统一的电子病历信息系统。”、要求“三级医院要实现院内各诊疗环节信息互联互通,达到医院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4级水平。”以及《电子病历共享文档规范》(国卫通〔2016〕12号)http://(略)gov.cn/mohwsbwstjxxzx/s(略)/d(略)fb8b4d42cba1b25dd3c.shtml解读中明确提出“深化医改要求建立实用共享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整合**,加强信息标准化和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统一高效、互联互通。本标准遵循HL7 RIM模型,借鉴了国际上已有的成熟文档架构标准ISO/HL7 CDA R2三层架构,同时结合我国医疗卫生业务需求,进行本土化约束和适当扩展,以适合我国卫生信息共享文档共享与交换。”以及《医院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方案(2020年版)》(国卫统信便函〔2020〕30号)中要求“三级:信息整合技术,通过点对点连接,建成独立的电子病历共享文档库,住院部分电子病历共享文档符合国家标准;四级乙等,通过混合技术,单体系统或以单体系统为主体的混合技术(非点对点),要求门(急)诊部分电子病历共享文档符合国家标准。”,考察(23)HL7引擎软件产品自主研发能力是基于采购人对本项目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系统顶层设计和互联互通的需要,与本次采购临床诊疗、临床护理、医技管理、治疗管理、医疗保障、医疗管理各类医疗软件紧密相关。HL7引擎软件作为实现《电子病历共享文档规范》这一规范的关键底层应用技术,应用于提升整个项目建设的标准性和互联互通,充分确保本项目质量和合同履约能力,且招标文件中并未指定厂商或品牌,不存在指定或偏向特定厂商。本项采购需求具体技术要求内容已增加,详见更正公告和更正后的招标文件。

此处要求的23项自主知识产权是与本项目主业务流程电子病历四级的评价要求标准紧密相关,智慧医疗产品成熟度及自主研发能力高,越利于本项目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信息化建设质量,为考察投标人所投相关的产品的成熟度及自主研发能力。也是为保证和提升项目质量、履约能力需求出发,更好为本项目服务。

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质疑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质疑事项部分成立。

质疑事项4: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三、评标标准“4产品集成交互能力产品集成交互能力越高,越利于本项目达到电子病历4级评价对应的“全院信息共享”信息化标准建设,为考察投标人所投自主研发产品的集成交互能力,以电子病历系统(EMR)、医学影像传输与归档信息系统(PACS)、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S)3个系统为考察对象。评审依据:投标人提供相关系统能够通过专业机构进行的集成交互测试的证明材料,并进行合理阐述说明,经评审认定以上3个系统均有充分的产品集成交互能力,得3分,每少1个系统的充分说明及证明,少得1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中华人民**国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法律规定。

事实依据: 产品集成交互能力不能要求通过专业机构进行的集成交互测试的证明材料,且什么样的专业机构为大家认定的有效的机构。如电子病历系统(EMR)、医学影像传输与归档信息系统(PACS)、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S)3个系统均为一个供应商的提供的品牌产品,数据已经无缝对接是否还需要第三方证明。

法律依据: 1、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且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2、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3、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略)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事项4答复: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经核实,现对招标文件进行更正:第四章 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三、评标标准“②F2:技术得分,满分为70分中3产品集成交互能力评分进行删除,评分办法做相应更改,详见更正公告和更正后的招标文件。

质疑事项5: 第四章 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三、评标标准“③F3:商务得分,满分为20分2企业标准化能力投标人参与已发布医院信息化有关国家标准(GB或GB/T)编制,得2分。评审依据:提供有明显信息体现投标人作为参与单位的官网或文件页面截图。”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中华人民**国招投标法》有关法律规定。

事实依据:歧视条款。招标文件要求“③F3:商务得分,满分为20分2企业标准化能力投 标人参与已发布医院信息化有关国家标准(GB或GB/T)编制,得2分。评审依据:提供有明显信息体现投标人作为参与单位的官网或文件页面截图。”

法律依据:1、违(略)(2019修正)》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略),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2、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质疑事项5答复:在当前信息(略),为了更好的满足项目需求,保证项目质量,“企业标准(略)(GB或GB/T)编制,是体现投标人国家标准化工作的(略)目质量、履约能力需求出发,更好为本项目服务,且本条款不属于资格条件,并未指定或偏向特定厂商,不存在歧视和限制。

依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略)等相关规定,质疑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结论: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2、4成立,质疑(略),5不成立。本项目将对采购文件修改后发布更正公告,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感谢贵公司对(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贵公司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略)

**诚(略)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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