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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 第五条第三款: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现中国(宿州)纺织服装鞋帽城项目5#、6#楼及三期地下室工程因宿州市卓耕置业有限公司与宿州市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解除施工合同。我局决定对该项目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略))作废。
特此公告。
安徽宿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
2024年4月23日